做好监考工作是加强考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创建优良学风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强化教师监考责任意识,督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1.监考教师在进行监考工作时应佩戴工作牌。
2.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签名表及屏蔽仪等考试材料,并核对试卷封条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监考单上的信息一致。
3.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落实考前准备工作,包括: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分配考场座位、核对学生证等有关证件,要求学生上交手机并填写考生签到表等。不按要求就坐的考生不应发给试卷。
4.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清点并记录发下的试卷数。同时,核对考生试卷上所填姓名是否与身份证和学生证一致。
5.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保持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随意闲坐、抽烟、玩手机,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同他人聊天。
6.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动向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对舞弊考生应做出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及时取得证据、记录考生姓名,考试结束后将情况说明、有关证据及试卷送交教务处。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试卷清点无误,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并完整填写考场记录。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要当场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说明。
8.严禁随意调换监考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考前到教务处备案;调换的监考教师需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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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