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
一、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
3.优先审批定兵
4.优先安排分配
二、发展前景(提干)
1.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大学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直接提干,成为现役军官。
2.大学毕业生士兵可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军校)对象选拔。
三、经济补偿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其中对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增发1倍,对征集到其他高原地区和和驻新疆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增发0.5倍。
2.入伍奖励金。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新生、在校生按照市区不低于8000元、各县不低于10000元;专科毕业生 10000元、本科毕业生12000元标准发放。
3.自主就业补助。服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市区给予每人不低于4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县给予每人不低于2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于服役期满2年以上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在服役满2年的基础上,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7000元每年递增。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4.表彰奖励。认真做好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送优待金”,获“八一勋章”的发放优待金30 万元,获荣誉称号的发放优待金20万元,荣立一等功的发放优待金10万元,荣立二等功的发放优待金5万元,荣立三等功的发放优待金 5000 元,评为优秀士官的发放优待金1000元,评为优秀义务兵的增发优待1000元,军地领导共同上门送喜报。
5.大学生入伍享受国家资助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学费减免标准是: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学籍保留、退役复学及复学转专业政策
1.入伍大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申请保留学籍的,按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准予复学。
2.应征入伍义务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选拔,以及毕业后可参加军官选拔的,优先录取。
3.退役大学生(含新生)复学时可在本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经所在学校同意后,转到本校新专业学习。入伍前所修学分计入总学分。(我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具体可参看《opta足球数据中文版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字〔2016〕5号)文件)
五、学历升级及考研加分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2.国家设立8000人以内“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3.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六、政治经济待遇及就业保障
1.受到社会尊重。
2.一是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退役的;二是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3.经济补偿及奖励:两年服役期间总计可享受12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及奖励。
4.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在安徽省政法干警招考时,年龄放宽到27周岁,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5.自主创业,符合条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2年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200万元以内的贷款,在2年内享受基准利率50%的贴息;200万—400万的贷款,2年内享受基准利率25%的贴息。
6.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驾驶、烹饪、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职业技能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减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